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执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林培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林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43-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培(又名:林伟),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号码。协助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珠江东分理处关于张树林申请执行林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云罗法执字第64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培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珠江分理处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存款在17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后,被执行人林培向申请执行人完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培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珠江东分理处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赖其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