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金源耐火材料厂与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金源耐火材料厂,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大石桥市金源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磷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天富,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权,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桂模,经理。原告大石桥市金源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金源耐火材料厂诉称,被告开封畅丰车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购买镁砖,欠我公司货款461,652元。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四)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石桥市金源耐火材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