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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高峰申请执行刘广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峰,刘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峰,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刘广文,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广文银行存款61470.6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