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高峰申请执行刘广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峰,刘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峰,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刘广文,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广文银行存款61470.6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