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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永东与陈维义、怀远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东,陈维义,怀远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50号原告:杨永东,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维义,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启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负责人:夏文,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曹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东与被告陈维义、怀远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维义、怀远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东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永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