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任丽英与王洪彬、王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英,王洪彬、王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任丽英被执行人王洪彬、王源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