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杨崇武与韦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武,韦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杨崇武。被执行人韦丽芳,男,1978年9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杨崇武申请执行黄涛、韦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没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右民一初字第434号案件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韦绍开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平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