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梁青、张百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梁青,张百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王仲辉。被执行人:梁青,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张百范,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丰南村毛家3队,现住余姚市兰江街道富士花园3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8031904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2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10时起至2015年7月3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梁青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士花园3幢502室房产[附架空层一间,房产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9)第03530号]2015年7月31日10时23分周思含(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303027427以6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梁青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士花园3幢502室房产[附架空层一间,房产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9)第03530号]归买受人周思含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思含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思含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