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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贝亿西电气有限公司、韦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贝亿西电气有限公司,韦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益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南宁市贝亿西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艺新,执行董事。被告:韦艺新,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南宁市贝亿西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贝亿西电气有限公司、韦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