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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厉文兴与阮超迪、王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厉文兴。被告:阮超迪。被告:王金财。原告厉文兴与被告阮超迪、王金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阮超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厉文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超迪、王金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9月8日,被告阮超迪经被告王金财担保向原告厉文兴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按月付息;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超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厉文兴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金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阮超迪、王金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