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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烨彤、郝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郝茂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黑色帕萨特轿车,沿三河市燕郊电厂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花啤酒厂北侧时,与行人秦某(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扎音河乡通泉村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秦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何某、李某甲、秦某、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医学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肇事后让其同事报警,其在现场等候,在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勘查完毕后被带回该队接受讯问,其供述了肇事经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肇事后让同事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守候至民警赶到,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成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