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蚌埠日报社与于海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日报社,于海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蚌埠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成文,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芳,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蚌埠日报社诉被告于海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日报社委托代理人陈宗瀛、被告于海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日报社诉称:蚌埠日报社与于海芳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4年3月1日,于海芳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表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2014年9月,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办下文对编制内人员进行2013年度目标考核,因于海芳不符合文件规定考核范围不能发给目标考核奖。于海芳于2015年3月3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蚌埠日报社对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蚌埠日报社不应支付于海芳2013年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于海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于海芳辩称:于海芳与蚌埠日报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海芳于2003年9月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每隔两三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13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014年3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7月19日于海芳收到蚌埠日报社2012年目标考核奖9600元,于海芳2014年3月31日离职,完成2013年的全年工作,蚌埠日报社应当支付于海芳2013年目标考核奖9600元。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于海芳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每隔两三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13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统计。2014年3月1日,于海芳向蚌埠日报社提出辞职,并在蚌埠日报社提供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打印文本上签字,该申请中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现向报社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同时,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2014年4月9日蚌埠日报社为于海芳办理了停缴社会保险手续,后于海芳以蚌埠日报社未对其发放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为由,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蚌埠日报社支付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蚌劳人仲裁(2015)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蚌埠日报社支付于海芳2013年的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蚌埠日报社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6月9日,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并对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奖金标准制作了测算表,该通知规定“一、发放范围1、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106个责任单位(含16个条条管理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驻会人员……二、奖金支付渠道……2、纳入市党政目标考核的市属企业和其他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蚌埠日报社)……目标考核奖金由单位自筹解决”;测算表中载明优秀单位办事员的目标考核奖金标准为9600元。2014年9月10日,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发放按2012年度奖金标准和程序执行。2013年7月19日,蚌埠市日报社通过银行向于海芳发放奖金9600元。以上事实,有蚌埠日报社提交的蚌劳人仲裁(2015)48号仲裁裁决书、蚌埠日报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蚌埠日报社聘用合同书、辞职报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蚌埠市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变更申报表、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及《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单,以及蚌埠日报社与于海芳当庭一致陈述为证,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特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于海芳于2003年9月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每隔两三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13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蚌埠日报社对其聘用人员目标考核奖如何发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于海芳主张其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为9600元,向本院提交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单,该明细单反映蚌埠日报社于2013年7月19日向于海芳发放9600元,蚌埠日报社对该明细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9600元与目标考核奖金存在关联。本院认为,蚌埠日报社未能说明该9600元是何费用,参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奖金标准测算表规定的优秀单位办事员的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的标准,本院对于海芳主张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予以确认。蚌埠日报社主张于海芳因辞职而同意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故于海芳主张支付目标考核奖金不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提起劳动争议的权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诉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对权利的救济还涉及到公权力对社会秩序的调节,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裁判权,这是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的。因此,双方关于排除诉讼权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蚌埠日报社主张于海芳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蚌埠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于海芳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人民币9600元;二、驳回原告蚌埠日报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蚌埠日报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