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小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离石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在离石区和平街吕梁驾校,被告人高某以包过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受害人李龙龙、张永兵、张小军、贺卫国四人共30000元现金,后被告人高某未在吕梁驾校给上述四人办理驾驶报名手续,将四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名资料丢失。2013年8月18日,在离石区龙凤南大街鼎江二部宾馆内,被告人高某收取赵立芳10000元现金,承诺给赵立芳办理驾驶证B本增驾A本,后被告人高某未在吕梁驾校给赵立芳办理报名手续,并将赵立芳提供的报名资料丢失。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在离石区县医院坡底一商店内,被告人高某收取高建国的10000元现金,承诺给高建国办理驾驶证C本,之后被告人高某并未给高建国办理驾驶证报名手续。在高建国的一再追讨下,被告人高某退还高建国现金2000元。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离石区久安路公安局家属院门口,被告人高某收取闫晓艳现金4400元,承诺给闫晓艳的弟弟闫小军办理驾驶证C本,之后被告人高某并未给闫小军办理驾驶证报名手续。上述受害人曾多次联系被告人高某,在询问未果并要求退还所交现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之后失去联系,并更换手机号码。2015年4月1日,受害人李龙龙等人在离石区凤山底附近找到被告人高某并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其抓获。被告人高某骗取金额共计52400元,现已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2、受害人李龙龙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彩峰、闫小军、高大安、张彩霞的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短息记录、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