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少果与上诉人安恒宾、宋晓铧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少果,安恒宾,宋晓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少果,男。委托代理人杜俊瑶,女。委托代理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恒宾,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铧,女。安恒宾、宋晓铧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少果因与上诉人安恒宾、宋晓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少果的委托代理人杜俊瑶、刘树斌,上诉人安恒宾、宋晓铧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