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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少果与上诉人安恒宾、宋晓铧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少果,安恒宾,宋晓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少果,男。委托代理人杜俊瑶,女。委托代理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恒宾,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晓铧,女。安恒宾、宋晓铧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少果因与上诉人安恒宾、宋晓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少果的委托代理人杜俊瑶、刘树斌,上诉人安恒宾、宋晓铧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