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玉芝与北京航天海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芝,北京航天海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663号原告范玉芝,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航天海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莹,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全,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原告范玉芝与被告北京航天海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海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玉芝诉称:我于2007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在同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任何社会保险,后被告于2008年7月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7月到期。因被告未给我缴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2008年5月的医疗保险,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上述的欠缴费用共计5891.88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范玉芝要求航天海鹰公司依法支付其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范玉芝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玉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