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王某甲。委��代理人章正建。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