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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王某甲。委��代理人章正建。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