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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爱平与郑明旺、郑明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平,郑明旺,郑明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杨爱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坚,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旺,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被告郑明启,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平与被告郑明旺、郑明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爱平负担。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盛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