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爱平与郑明旺、郑明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平,郑明旺,郑明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杨爱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坚,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旺,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被告郑明启,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平与被告郑明旺、郑明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爱平负担。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盛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