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运平、刘素娟、张明阳、张雨洋、张一凡、邵国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运平,刘素娟,张明阳,张雨洋,张一凡,邵国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张运平,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人刘素娟,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人张明阳,男,200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人张雨洋,男,200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人张一凡,女,201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张明阳、张雨洋、张一凡共同法定代理人刘素娟,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人邵国方,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豫EF96**/豫EM7**挂解放牌半挂货车实际车主。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运平、刘素娟、张明阳、张雨洋、张一凡、邵国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宏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2015年1月16日8时20分,在京珠高速公路1005公里+840米处,邢登强、李少磊分别持证驾驶冀AF62**/冀A57**挂,冀ED50**/冀E6T**挂号解放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因雾前方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制动减速并行分别骑轧超车道和行车道,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线处,遇张金飞持证驾驶的豫EF96**/豫EM7**挂解放牌半挂货车驶来,因雾视线不良加之车速过快,尾随撞至邢、李所驾驶车辆尾部,造成司机张金飞,乘坐人杨国正二人死亡,三车及所拉货物分别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豫EF96**/豫EM7**挂解放牌半挂货车实际车主系邵国方,死者张金飞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纠纷经安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十五日内赔付张运平、刘素娟、张明阳、张雨洋、张一凡意外身故赔偿金285000元(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十五日内给付邵国方垫付费用15000元(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给付款项完毕后,保险合同终止;四、其他事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运平、刘素娟、张明阳、张雨洋、张一凡、邵国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