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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民诉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李学民,男。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学革,自然村负责人。原告李学民诉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青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民诉称: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欠原告看管老工作区旧料及卫生室工地工资1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元及利息。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原告看管被告的老工作区和卫生室工地,双方约定劳务费共为1500元。2008年4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元,在该欠条落款处加盖被告处公章,并由被告时任村负责人李加宝盖章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李学民劳务费1500元,由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李学民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应予支付。因原、被告未就该款项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李学民劳务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被告临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