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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清洪,张敬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78号原告方清洪,女,汉族。被告张敬福,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