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清洪,张敬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78号原告方清洪,女,汉族。被告张敬福,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小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