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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黄力敏,杨亚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7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林,系该行职工。被告杨亚洪,女,土家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黄力敏,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黄力敏、杨亚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托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