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海龙与周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龙,周立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01号原告罗海龙,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满族。被告周立炎,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罗海龙与被告周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1500元并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本院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能够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诗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