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2年6月1日生。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92年3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本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送达地址为光山县十里镇邮政局,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寻找未果,导致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