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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西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山,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144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刘西山,男,生于1954年1月29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师和平,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汉族,甘肃省会宁县市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西山与被执行人师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玉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师和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西山12500元,诉讼费128.50元,并承担执行费8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息错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林春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