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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与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764号原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迟萍,约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回对被告迟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国强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