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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龚天会与刘树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天会,刘树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龚天会,男,194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胡诚,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树珍,女,194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代理人龚开田,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刘树珍之子)申请人龚天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龚天会称,2015年1月21日,刘树珍在邛崃市大同乡富民街21号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被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治疗好转后,其伤情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定为:刘树珍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宣告刘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刘树珍的代理人龚开田称,对龚天会要求宣告刘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没有异议,并同意由龚天会担任刘树珍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龚天会与刘树珍系夫妻,二人育有龚开田在内的七个子女。2015年1月21日下午,刘树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邛崃市医疗中心诊疗小结显示,刘树珍呈植物人状态。2015年7月7日,刘树珍的伤情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刘树珍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目前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范围。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庭审笔录、出院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树珍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后处于植物人状态,申请人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龚天会为刘树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琪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