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齐鲁才诉程守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才,程守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29-2号原告齐鲁才,男。被告程守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才诉被告程守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鲁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鲁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才撤回对被告程守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3元,由原告齐鲁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