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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齐鲁才诉程守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才,程守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29-2号原告齐鲁才,男。被告程守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才诉被告程守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鲁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鲁才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才撤回对被告程守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3元,由原告齐鲁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