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金与张中文、南充光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张中文,南充光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杨金。被告张中文。被告南充光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雍会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诉被告张中文、南充光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