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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人民陪审员 : 韩 刚人民陪审员 :王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