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南岗集中区长江路470号悦山国际G栋1208室。法定代表人孙锡林,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超,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和被告张晓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建筑公司,有买卖建筑材料的经营权。被告在2014年因承包一项工程需要建筑材料,向原告公司购买了建筑材料,在原告公司提货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在2014年8月15日前还清,但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推拖。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19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住所地不在南岗区,施工地点不在南岗区,单位也不在南岗区,南岗法院不应该审理该案件。虽然举证期限已过,但是被告能够证明出具的欠条196000元中包括有车款90000元和材料款106000元。2014年2月左右案外人孙大龙找到被告,称有一台双龙SUV越野车要卖,让被告帮忙联系,被告找的给其提供苯板材料厂的纪总,商议以85000元将车辆开走,被告当时答应孙大龙将车款由被告给付孙大龙。被告和孙大龙在征仪花园小区共同施工的时候孙大龙做A区,被告做C区,一起进的材料,孙大龙的材料没有用,找到被告问是否能将其材料用了,然后被告就将孙大龙的材料安排在哈西交通指挥中心的工地。2014年7月被告在江北施工,孙大龙给被告打电话说和他爱人一起到江北找被告,商量车款和材料款的事情,被告就出具了2014年7月23日的欠条,答应8月左右还钱,由于工地压着资金,钱就没给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欠条一张,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公司材料款196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前偿还。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证明一份,意在证明孙大龙是原告公司的员工,职务是工程部经理。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二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一和证据二客观真实并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单位的工程部经理即案外人孙大龙相识。因案外人孙大龙将原告单位的材料提供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材料费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元,于2014年8月15日前还款”。因被告未偿还该笔款项,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其单位工程部经理将材料提供给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因被告已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在欠款到期后未予偿还该款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19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欠款利息的请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于2014年8月15日前还款,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其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9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关于被告所述欠款196000元中含有购车款90000元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对其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96000元。二、被告张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的利息(以本金19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张晓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