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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玉林与马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林,马孟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李玉林。委托代理人:周春芝。被告:马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林诉被告马孟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玉林以被告马孟飞已支付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