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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洛宁县。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