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三明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三明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天明。被告:常州三明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三明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50元,由原告杭州钦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