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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嘉运机���配件厂与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白丽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白丽娜,王俊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07号原告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东岐村。投资人钱建国,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鲍文斌(受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南大街2226号。法定代表人白丽娜,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白丽娜。被告王俊英。原告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被告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公司)、白丽娜、王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配件厂的委托代理人鲍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源公司、白丽娜、王俊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配件厂诉称,2010年7月5日,他厂与立源公司签订挂车悬架供销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由他厂供给立源公司各种型号的挂车悬架,铺底资金50000元,如超过50000元,货到付款。立源公司如在两个月内不向他厂要货,他厂有权收回铺底资金,立源公司不能有任何借口拒付,出现纠纷由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订立后,他厂按约履行。2013年1月13日,经他厂与立源公司对账,确认至2012年9月止,立源公司结欠他厂货款162880元。立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2013年3月15日,立源公司被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立源公司未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经他厂多次催要无果,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6288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白丽娜、王俊英对立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理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立源公司、白丽娜、王俊英负担。被告立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白丽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俊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配件厂与立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签订《挂车悬架供销协议》1份,该协议载明:“一、配件厂供应立源公司挂车悬架,铺底资金50000元,如超过50000元,货到即付款。二、立源公司如在两个月内不向配件厂要货,配件厂有权收回铺底资金50000元,立源公司不能有任何借口。三、普通三桥用悬架从100﹟~180﹟,每套价格3200元;210﹟~270﹟,每套价格3300元;普通加厚每套价格3500元;反装三桥用悬架250﹟,每套价格3500元;以上含运费。四、价格随市场钢材价格的上下浮动而调整。五、保证质量,以发货样为正。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出现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之日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配件厂按约提供给立源公司各种规格的挂车悬架。2013年1月13日,经双方对帐,立源公司出具给配件厂证明1份,该证明载明:“立源公司截止9月份欠钱建国汽车配件款16288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特此证明”。2013年12月3日,立源公司出具给配件厂还款计划1份,��还款计划载明:“今欠江阴货款现保证在2014年1月15日前先付贰万元正,否则路费(往返)由立源公司负担”。嗣后,立源公司分文未付,配件厂催讨无着,起诉来院。另查明,立源公司原股东白丽娜出资30万元、郎文琳出资10万元、王富强出资10万元。2011年3月1日,原股东郎文琳、王富强分别将自己名下的各1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王俊英。现在股东为白丽娜出资30万元、王俊英出资20万元。立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2013年3月15日被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挂车悬架供销协议、证明、还款计划、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配件厂与立源公司的签订的挂车悬架供销协议合法、有效。立源公司拖欠配件厂货款不付是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立源公司应负给付之责并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故配件厂要求立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16288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配件厂要求白丽娜、王俊英对立源公司的财产承担清理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同一个法律关系,配件厂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理涉。立源公司、白丽娜、王俊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货款16288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367元,合计3927元(此款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已预交),由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保定立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江阴市嘉运机械配件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阅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