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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乐仁与诸城市石桥子镇臧家庄社区荆山前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宋乐仁。被执行人诸城市石桥子镇臧家庄社区荆山前经济联合社。该社负责人宋友良。申请执行人宋乐仁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石桥子镇臧家庄社区荆山前经济联合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372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