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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曾爱有、钟香连、陈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曾爱有,钟香连,陈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8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负责人袁永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缪月鑫,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爱有,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钟香连,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志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与被告曾爱有、钟香连、陈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