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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枣庄市恒腾实业有限公司与枣庄浩然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恒腾实业有限公司,枣庄浩然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枣庄市恒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沙沟镇二村。法定代表人:张运喜,总经理。被告:枣庄浩然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经济开发区科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玉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松,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恒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浩然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恒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保全费459元,由原告枣庄市恒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秀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维维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