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1号原告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4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196-7。法定代表人武小波,经理。被告杨可,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77号康德城市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