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国文与郑炳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文,郑炳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谢国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某地。被告郑炳炤,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文诉被告郑炳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法律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陈文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