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乔小兵、张运平等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兵,张运平,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乔小兵,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张运平,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冬、樊志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原告乔小兵、张运平与被告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小兵、张运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兵、张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