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会川与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川,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张会川,男。被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川与被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