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志国、张益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国,张益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国被执行人:张益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14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益坚(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益坚(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益坚(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益坚(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5600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飞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