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小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宁建刚与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建刚,段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00165号原告宁建刚,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段强,男,汉族,40岁,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窑古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建刚与被告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建刚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