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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24号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林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灿,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许艳兵(系被告张灿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