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耿X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127号原告耿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XX县XX堡子乡XXX村*组X。委托代理人吴影,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徐凤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尧、齐立宇,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耿X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