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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龚丽琼与陈福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琼,陈福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龚丽琼。被告陈福声。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龚丽琼与被告陈福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已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8元,由原告龚丽琼负担。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安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