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龚丽琼与陈福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琼,陈福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龚丽琼。被告陈福声。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龚丽琼与被告陈福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已庭外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诉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8元,由原告龚丽琼负担。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安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