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黎永红、冯新义等与郑松、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永红,冯新义,沈相连,冯旭,冯某某,郑松,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黎永红,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系冯小文妻子。原告冯新义,男,汉族,1946年3月19日生,系冯小文的父亲。原告沈相连,女,汉族,1950年6月14日生,系冯小文的母亲。原告冯旭,女,汉族,1997年1月2日生,系冯小文女儿。原告冯某某,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松,男,汉族,1972年3月1日生。被告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本院在审理黎永红等五原告与被告郑松、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黎永红等五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了中止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明星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孟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