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建忠与被执行人谢安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忠,谢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伍建忠,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农场二分场二队一居民点*号。被执行人谢安新,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农场管委会广龙生产队,。本院受理伍建忠申请执行谢安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景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建忠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伍建忠与被执行人谢安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伍建忠只要求被执行人谢安新给付30000元就案结事了,现被执行人谢安新分两次已将30000元履行完毕。现本案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