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武海东、武海珍欠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武海东,武海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李瑞峰,男。被告武海东,男。被告武海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峰与被告武海东、武海珍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海珍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海珍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