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梅,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伟,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47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邱悦,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系原告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伟,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邓梅,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