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千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艳秋与于学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秋,于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千初字第1321号原告:王艳秋,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于学红,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秋诉被告于学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于学红的婚姻关系已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解除,意识到与被告的诉讼已无必要,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秋撤回对被告于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艳秋负担。审 判 员 季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潘丽丽 来自